杨某某是一家公司职工。9个月前,她在上班期间给领导送文件过程中,因地滑不慎摔伤。为治伤,她不
仅花去6万余元医疗费用,还由于偏瘫肌力4级导致7级伤残。近日,当她向社会保险部门请求给予工伤保
险待遇时,却被告知公司并没有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且已经超过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让她向
公司索要赔偿。而公司则以申请工伤认定并非单位一方的义务,职工也有权申请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
任。杨某某遂咨询,她该怎么办?
杨某某既可以自行提起工伤认定,也可以直接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认定办法》第4条、第7条分别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
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
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基于公司没有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出了工伤认定的受理时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拒绝作出工伤认定。
可这并不意味着杨茹怡便已无法维护自身权益。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用人
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
人单位负担。即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并不能因
此剥夺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和获得工伤赔偿的法定权利。
本案中,杨某某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补救:一是鉴于如今已过去9个月但不满1年,其可以自行提出工
伤认定申请;二是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