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

2015-08-21 16:34

   

  法援调解百余民工拖欠工资案 时间:2015-03-13 

  袁某等一百余人于2014年1月至4月,被王某召集到贺州市平桂区某厂工地从事劳务工作。此一百余人被分成4个班组,分别是:钢筋班组、土建班组、二次结构班组、木工班组。工程完工后袁某等人要求王某和某厂支付劳务费100余万元,但是王某和某厂拒绝支付100余万元农民工工资。 

  袁某等人于2014年4月份来到贺州市平桂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由于涉及人数较多、工资拖欠数额较大,且农民工们情绪比较激烈,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造成集体访甚至造成群体恶性事件。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待律师及时将案件情况反馈到区法律援助中心。区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开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指派工作站律师具体承办该案件。工作站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组织相关诉讼材料、调查取证。后来得知袁某等一百余人是由王某召集到某厂进行劳务工作的,此工程是王某从该厂那分包过来的,工作站律师找到王某和某厂后,王某说:“由于某厂跟我没有进行结算,因此我现在也没有钱支付农民工工资。”而某厂的法人代表人却说:“我们认可欠钱,但是并没有欠那么多,我们厂的工程师有结算书,并且工程没有干完,无法支付王某工程款。”工作站律师在权衡各方的利益后认为这批农民工讨薪问题可以通过协调解决,随后工作站律师便进驻工地,对工程进行相关核算,对农民工工资和农民工身份进行了相关审核。 

  律师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综合对案件进行梳理和分析,100余名民工的工资之所以没有拿到手,并不单单是王某和某厂所说的情况,双方的关键分歧是如何结算的问题,至于某厂所说的工程没有完工的问题,经核实其实只剩余扫尾工程没有完成,包括后期场地的打扫等。民工主张:“按照日工进行结算,大工每天240元,小工每天180元。这是当初进场之前,王某答应给民工的,至于某厂跟民工之间怎么结算我们民工不管,我们就要我们的血汗钱,我们要拿钱回家麦收。”而某厂主张:“必须按照工程量进行结算,也就是说民工共计完成了多少工程量,按照每平米多少钱,得出总的钱数,至于民工之间怎么分配,那某厂不予干涉,剩余没有干完的活,要么扣钱,要么将剩余的活干完。”双方的中间环节便是案件中所叙述的王某,整个环节出错便出错在王某身上。律师再通过看王某和某厂的合同,合同中约定的非常明确:“是按照每平米进行计算,按照完工的工程量乘以平米数,得出最后的钱数,并且合同约定的期限是3个月。”王某承包完此项工程后,经过核算,自认为有利润可图,便召集了袁某等民工,为了抢工期和招揽民工,便跟其说按照日工进行结算,大工每天240元,小工每天180元,事实上王某答应的工资数额在当时是高于市场价格的。民工进场进行施工,但是在具体施工过程中,便出现了各种问题如:某厂存在增项问题、民工有消极怠工问题、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存在窝工问题、存在停工问题等等,导致了工程延后了一个月,这样的话便跟王某当初设想的不一致,按照王某同某厂签订的合同进行结算,王某不但没有利润,而且王某要垫钱才能支付民工工资,原因就是按照日工进行结算得出的数额超出了按照量进行结算的数额。 

  律师在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后,一方面找了城乡建设委员会的造价师进行了咨询和造价,对袁某等民工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得出民工按照日工资的进行计算的工资总和;另外一方面根据王某和民工提交的工资表和考勤表进行了审核和计算,得出按照日工进行计算的钱数。经过对照,两种计算方式之间差距50余万元。目前,要做的工作便是如何说服民工、某厂、王某,将差距的50余万取一个中间数。通过搭建平台,律师作为中间方,开始对三方进行协调,这其实是一个痛苦的过程,开始时三方都互相不让步,三方人员情绪都比较激动,稍有不慎便会招来麻烦,民工没有拿到血汗钱着急,王某没有挣到钱着急,某厂认为工程延期了也着急。在考虑到种种困难后,律师决定采取分别会谈的方式,进行调解工作。跟某厂的负责人说:“为什么导致延期完工,跟你们增项,变更结构是有一定关系的,并且民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你们的原因,存在窝工的情况,否则不会延期一个月,你们不能完全按照合同进行计算,洽商变更部分也要充分考虑,而且你们也要考虑社会维稳问题,如果民工拿不到钱,难免会在你们厂闹事。”在律师的努力说服下,某厂同意给民工增加30万元工资。那么接下来便是如何说服民工和王某了,史律师先是找到4个班组的代表,告知他们在工作过程中有消极怠工的问题,不能完全按照日工进行计算,现在在贺州的建筑市场很少有按照日工进行计算的了,应该综合考虑,看是否能把工资的数额进行降低,考虑到实际问题后,经过反复的说服和劝说,民工表示愿意接受再增加30万元。在说服民工和某厂后,王某情绪开始时比较激动,不愿意在调解书中签字,原因就是自己没有得到好处,白干了几个月。如果王某不在调解书上签字,那么之前所做的工作便前功尽弃,对此律师找到民工和某厂,对民工和某厂做相关工作,让双方各出一万元给王某,为尽快解决此事,双方都表示同意。最后在律师的努力工作下,王某和某厂达成协议:由律师监督双方共同对袁某等一百余人的民工工资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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