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

2015-08-21 17:03

职工**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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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合同可分为哪几类?

答: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 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何时终止?

答: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3.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中,工会有何职能?

答: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但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答: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5. 小张至某厂工作已满一年,工厂一直没有与小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小张的劳动合同年限如何确定?

答:应视为工厂与小张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7. 劳动合同对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8. 试用期内,劳动者工资的最低法定要求是什么?

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9. 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包括哪些?

答: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10. 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应如何支付劳动报酬?

答: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11. 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12.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什么程序性要求?

答:劳动者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13. 企业裁员,应优先留用哪些人员?

答:企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14. 工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发挥监督作用?

答: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15. 经济补偿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16. 经济补偿中的“月工资”,应如何计算?

答:月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17.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的,原劳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答: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8. 集体合同,由谁与用人单位订立?

答: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19. 集体合同有何生效条件?

答: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0.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权益的,工会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21. 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2.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能否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答: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3.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报酬标准及结算支付有何具体规定?

答: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4.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5.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6.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7.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8.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9.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0.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如何支付加班费?

答:应按以下标准支付: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31. 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如何补偿?

答: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32.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3.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

答:应由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4.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的年限和标准如何计算?

答: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35.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答:该款所称“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36.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如何处理?

答: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7.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应当按照哪个地方的规定执行?

答: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38. 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可否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也即不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39.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答: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40.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何时起建立?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41. 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几年?

答: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42.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分支机构,能否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43.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44. 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答: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45.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多久?

答: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6.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何时开始施行? 

答: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47.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8.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9. 劳动争议仲裁是否应当公开进行?

答: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50. 仲裁员意见不一致时,仲裁庭应当如何作出仲裁裁决? 

答: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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