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可以到法律援助中心或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直接申请援助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或者其他有效**明,如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申请人 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证明;
(3)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之申请人享有向同级或者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权利。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的时间不计入决定期限内。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转交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将审查决定及时函告办理案件的有关机关。